定义:两个辖区,每一步看两套规则
内地家族来港设立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或投保,涉及的不是一套规则而是两套:香港的税务、公司、信托与保险法规,以及内地的外汇管理、税收征管与反洗钱规定。立法会 2025-04-02 书面答复显示,截至 2025 年 2 月底正在筹备或已决定在港设立或扩展的约 147 家家办中,来自内地与台湾的有 82 家,是最大的来源地。本页按香港规则整理内地家族最常遇到的五个合规点;内地规则本站不作解释,只提示在内地取得专业意见。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销售、推广或招揽活动。
第一点:文件在哪里签
香港的保险、银行与信托机构受香港法规监管,其销售与开户活动只能在香港进行。保险方面最明确: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须亲身在香港签署投保文件,并签署保险业监管局自 2016-09-01 起要求的「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保险业监管局 2024-06-12 通函进一步针对诱使无牌人士向内地访客销售长期保单的业务模式采取行动。任何在内地境内向内地居民推销香港保单的行为,不论由谁进行,都不符合香港规则。
家办公司的注册可以委托香港公司秘书办理,但董事与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核实、银行开户的尽职审查、信托契据的签署与见证,通常须本人到港或经持牌机构按其程序完成。税务宽减要求工具与家办「在港通常管理或控制」,董事会会议与投资决策若长期在内地作出,会直接影响宽减资格。
第二点:资金来源与跨境资金
资金来源证明(Source of Funds)是香港银行开户、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保险公司核保大额保单与入境计划净资产审查的共同要求。证明通常包括企业分红记录、股权出售文件、物业出售合同、完税证明与银行流水;文件须能把资金从来源追到入账。香港机构按《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承担尽职审查义务,资料不足会被拒绝开户或拒保。
资金从内地汇出受内地外汇管理规定约束,个人与企业各有额度与用途要求。香港机构不会、也不能协助以拆分汇款、第三方代付或地下渠道等方式规避内地规定;以此类方式进入香港的资金,在香港同样面临反洗钱审查,并可能导致账户冻结或保单被撤销。入境计划的 HK$3,000 万投资资金与税务宽减的 HK$2.4 亿资产,都须有可证明的合法来源与合规的出境路径。
第三点:税务居民身份与申报义务
税务宽减是香港利得税层面的安排:符合条件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其合资格交易利润在香港按 0% 课税。它不改变家族成员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也不免除其在所在辖区的申报义务。内地税务居民须就其境外所得(包括从境外工具取得的分配、保单收益与信托分配,视内地规则而定)履行申报义务;内地对境外信托与受控外国企业的税务处理有其自身规则。在港设立家办、取得香港居留身份或在港居住一段时间,都不自动使一个人不再是内地税务居民;身份判定取决于住所、居住天数与其他事实。
香港方面,家族成员若在港受雇于家办并领薪,薪俸税适用;家办向工具收取的服务费按利得税课税;工具的宽减须每年在报税表中申报并保存记录。两地的税务待遇应由两地专业人士分别评估,本站不承诺任何税务结果。
第四点:共同申报准则下的信息交换
香港自 2017 年起实施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香港金融机构须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把非香港税务居民的账户信息经税务局自动交换给其税务居民所在辖区的税务机关;内地是香港的交换伙伴之一。交换的信息包括账户余额、利息、股息与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信托与投资工具若被归类为「被动非金融实体」,其控权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的信息同样须申报;若被归类为「投资实体」,则工具本身是申报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内地税务居民在港的银行账户、保单(具现金价值的保单属申报范围)、信托与工具的信息,会按规则到达内地税务机关。CRS 不是税,它只是信息交换;但它使「在港的资产内地不知道」成为错误假设。架构设计应以信息透明为前提。
第五点:谁可以在内地向你介绍香港架构
香港的保险公司、持牌保险中介人、持牌法团与信托公司,其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只覆盖香港。在内地境内向内地居民介绍、推销或安排香港保单、投资产品或受规管服务,不在香港牌照的范围内,也可能违反内地规定。内地居民若在内地境内被人推介香港保单或家办服务,应核实对方在香港的持牌状态(保险业监管局与证监会均有公开查册),并要求所有签署在香港完成。本站是资讯网站,不是任何机构的代理,不作转介,不在内地境内开展任何活动。
把五点落到流程里
| 环节 | 香港规则要求 | 内地规则提示(请在内地取得意见) |
|---|---|---|
| 设立家办公司 | 董事与实益拥有人身份核实;在港管理或控制 | 境外投资备案(视投资主体与金额) |
| 设立信托 | 受托人尽职审查;资金来源证明;信托契据在港签署 | 境外信托的税务处理;资金出境 |
| 银行开户 | 亲身或经持牌机构核实;资金来源证明 | 个人外汇额度与用途 |
| 投保 | 亲赴香港签署;IFS-MP;资金来源 | 保费汇出的外汇规定;境外所得申报 |
| 入境计划 | 净资产与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指定账户 | 资金出境;税务居民身份不自动改变 |
| 持续运作 | 每年报税与记录;CRS 申报 | 境外所得申报;CRS 信息到达内地税务机关 |
完整的设立顺序见流程页,签字前的核对见核对清单,保险的具体要求见保险的位置。
资料来源与日期
-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6-07-08
- Circular on action against non-compliant business models incentivising unlicensed selling of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to Mainland China visitors(HKMA 文件库副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4-06-12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共同申报准则) — 税务局(IRD) · 页面现行版本
- Tax Concessions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在港管理或控制、反迂回规则) — 税务局(IRD) · 页面现行版本
- Government announces enhancement measures for New Capital Investment Entrant Scheme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2025-01-07
- LCQ12: Promoting the setting up of family offices in Hong Kong(内地与台湾来源家办占比)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2025-04-02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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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办治理观察编辑部(2026). 《内地家族来港设家办、设信托与投保的合规要点:签署地点、资金来源、外汇、税务居民身份与共同申报准则》. familywealth.hk. https://familywealth.hk/mainland-families/(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