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两份文件回答两个不同的问题
家族信托(Family Trust)是委托人(Settlor)把资产转移给受托人(Trustee),由受托人按信托契据(Trust Deed)为受益人(Beneficiaries)持有、管理与分配资产的法律安排。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在受托人,受益权在受益人,委托人在转移后原则上不再拥有资产。它回答的问题是:资产由谁持有、为谁持有、按什么规则分配。
家族宪章(Family Charter,也称 Family Constitution)是家族成员就共同价值观、家族与企业的关系、议事机构、董事会席位、股权转让、分红与退出、下一代培养、争议解决等事项签署的文件。它回答的问题是:家族成员之间怎么相处、怎么做决定。它通常不是一份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合同,而是一份经家族成员同意的「宪法」,效力来自家族成员的承诺与随后落地到法律文件的条款。
两者最常见的混淆是把宪章当法律文件去执行,或把信托契据当家族规则来写。信托契据写得像宪章,受托人无法执行;宪章写得像契据,家族成员觉得被律师绑住,不会遵守。
香港信托法的框架:2013 年修订改了什么
香港信托法以普通法为基础,成文法主要是《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与《财产恒继及收益累积条例》(第 257 章)。《2013 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于 2013-07-17 通过、2013-12-01 生效,是 1934 年以来最大的修订。对家族信托最重要的五项:
| 修订 | 内容 | 对家族信托的意义 |
|---|---|---|
| 废除永续期规则 | 对修订生效后受香港法管限的新信托,不再适用反永续规则(旧规则下固定期限 80 年),不论信托资产位于何处 | 可以设立无固定期限的家族信托,不必在第三代被迫终止 |
| 废除过度累积收益规则 | 新的非慈善信托可无限期累积收益;慈善信托保留 21 年累积限制 | 家族信托可长期滚存而不强制分配 |
| 受托人法定谨慎责任 | 受托人行使权力时须以合理谨慎与技能行事,专业受托人按其专业标准衡量 | 受托人失职有明确的法定衡量尺度 |
| 委托人保留权力 | 委托人保留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力,不致使信托无效 | 创富者可继续管理投资而不破坏信托效力;但保留过多权力可能影响税务与资产保护效果 |
| 对强制继承规则的保护 | 委托人在世时转入信托的动产,不因其本人法域的强制继承规则而被推翻 | 对来自有强制继承规定法域的家族有意义;不动产不在此列 |
修订同时扩大了受托人的默认权力(委任代理人、代名人与保管人,为信托财产购买保险),并允许受益人在符合条件时集体更换受托人。香港自 2006-02-11 起已废除遗产税,信托在香港的作用不是避遗产税,而是持有、治理与跨代分配。
家族信托的角色分工
| 角色 | 职责 | 常见安排 |
|---|---|---|
| 委托人 | 设立信托、转入资产、表达意愿 | 创富者本人;可保留投资权力,但应避免保留撤销与分配的实质控制 |
| 受托人 | 按契据持有与管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记录与申报 | 持牌信托公司,或家族控制的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 |
| 保护人(Protector) | 监督受托人,对特定事项(更换受托人、修改受益人、重大分配)有否决或同意权 | 家族信任的专业人士或家族委员会;权力写进契据 |
| 受益人 | 按契据享有收益或本金分配 | 家族成员,可包括未出生的后代;全权信托下受益人无固定份额 |
| 投资经理 | 按投资政策管理信托资产 | 受托人委任,可以是家族办公室 |
信托契据之外还有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委托人向受托人说明在哪些情况下希望怎样分配的非约束性文件。它不是契据的一部分,受托人可以参考但不受约束;它也是最适合写入家族价值观与个别受益人情况的地方,因为可以随时更新而不必修改契据。
香港信托人公会《私人信托最佳实务指引》(2022 年 10 月第二版)给受托人列出九项指导原则:诚信行事、审慎与谨慎、技能与勤勉、正直与独立、保密、遵守适用法律法规、透明有效沟通、推动最高治理标准、按信托目的行事。家族在挑选受托人时,可以用这九项作为提问清单。
信托与税务宽减的衔接
税务局明确,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可以是信托(包括全权信托)。实务上常见的架构是:家族信托持有一家投资控股公司(作为工具),由家族 95% 持有的单一家办管理,信托的受益人为家族成员。这里的「95% 由家族成员持有实益权益」要按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判断,全权信托下受益人类别的界定须与条例的家族定义一致;受益人中若有非家族成员(如家族老友、员工),其实益权益合计不得超过 5%。获认可慈善机构作为受益人可占最多 25%。信托的受托人若在境外、但工具的董事会决策在港,仍可能满足「在港通常管理或控制」,但应就事实安排取得税务意见,必要时申请事先裁定。
家族宪章写什么,怎么才有约束力
一份可用的家族宪章通常包括八个部分:家族使命与价值观;家族与企业的边界(哪些事由家族决定、哪些事由董事会决定);议事机构(家族大会、家族委员会)的组成、任期与议事规则;股权政策(谁可以持股、转让限制、估值方法、优先购买权);分红与再投资政策;家族成员进入企业任职与退出的条件;下一代教育与接班程序;争议解决(调解、仲裁、诉讼的顺序)与宪章修订程序。
宪章本身一般没有法律强制力,让它有约束力的方法是「落地」:股权政策写进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公司条例》第 622 章下章程对公司与股东有约束力,股东协议是合同);分配原则写进信托契据或作为受托人的意愿书参考;接班与任职条件写进雇佣合同与董事委任书;争议解决条款写进股东协议的仲裁条款。写宪章的顺序应是先谈共识、再写宪章、最后由律师把需要强制的部分转入法律文件,而不是反过来。
信托不能做什么:与遗嘱、受益人指定的关系
信托只管转入信托的资产。委托人生前未转入信托的资产(自住物业、个人账户、未转让的股份),仍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则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的法定顺序分配,并须经遗产承办程序。保单的身故赔偿按保单受益人指定支付,独立于遗嘱与信托;若要让保险金进入信托,须把信托或受托人指定为受益人或保单持有人。因此一个完整的安排通常同时有信托、遗嘱(处理剩余资产,可写「倒入信托」条款)与保单受益人指定三份文件,并定期核对三者是否一致。遗嘱、遗产承办与持久授权书的细节不在本站范围。
常见错误
第一,委托人保留全部权力:可以撤销、可以更换受益人、可以指示每笔投资与分配——信托在法律上成立,但在资产保护与税务上可能被视为委托人仍拥有资产。第二,受托人只是家族成员:没有专业受托人或保护人,受益人之间的分歧没有中立的裁决者。第三,宪章只有价值观没有规则:开会时每个人都同意,分股权时每个人都不同意。第四,三份文件不一致:信托契据的受益人、遗嘱的继承人、保单的受益人各不相同,身故后三方诉讼。治理机制的具体设计见接班与治理,保险金与信托的配合见保险的位置。
资料来源与日期
- Trust Law (Amendment) Bill 2013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2013-02
- Legal Service Division Report on Trust Law (Amendment) Bill 2013(LS26/12-13) — 立法会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 2013-02-22
- Speech by SFST at Hong Kong Trustees' Association Conference 2013(修订条例 2013-12-01 生效)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2013-11-18
- HKTA Best Practice Guide – Private Trusts(2nd Edition, October 2022) — 香港信托人公会(HKTA) · 2022-10
- Tax Concessions for Family-owned Investment Holding Vehicles(信托可作为家族投资控权工具) — 税务局(IRD) · 页面现行版本
- Estate Duty(遗产税自 2006-02-11 起废除) — 税务局(IRD) · 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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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办治理观察编辑部(2026). 《家族信托与家族宪章:一个管资产持有,一个管家族规则——法律效力、2013 年信托法修订与两者的衔接》. familywealth.hk. https://familywealth.hk/family-trust-and-charter/(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