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保险是资产负债表上的「或有资产」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是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保单持有人缴付保费,保险公司在受保人身故(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事件)时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赔偿金。在家族资产负债表上,保单平时以现金价值(若有)入账,身故时变成一笔金额确定、时间不确定的现金。它解决的不是财富增值,而是时间错配:家族的资产大多是企业股权、物业与长期投资,身故时需要的却是现金——还债、交税(香港自 2006-02-11 起无遗产税,但其他法域可能有)、支付遗产承办期间的开支、按协议回购股权、给没有分到企业的子女一个公平的份额。

保险业监管局(IA)是香港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机构,2025 年香港长期业务(不含退休计划)新造保单保费为 HK$3,309 亿(保险业监管局 2026-04-24 临时统计)。本页只讨论保险在家族架构中的功能与设计,不讨论任何具体产品,也不比较保险公司。

四种用法:各解决什么问题

用法 要解决的问题 典型结构 要点
身故流动性 遗产承办完成前(可能数月至数年)家族需要现金支付债务、开支与税款 受保人为创富者,受益人为配偶、子女或信托 赔偿金按受益人指定支付,不经遗产承办;受益人指定须与遗嘱、信托一致
股权赎买 股东协议约定某股东身故时公司或其他股东回购其股份,但回购需要现金 公司或其他股东为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以该股东为受保人 保额与股权估值挂钩,估值方法变动时保额要跟着检视
关键人补偿 关键股东或高管离世导致企业收入下降、融资条件恶化 公司为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以关键人为受保人 保额按关键人对利润的贡献与替换成本估算;须有可保利益
传承对冲 企业股权集中给一位接班人,其他子女没有相应资产 受保人为创富者,受益人为不接班的子女或为其设立的信托 保险金是「均衡」工具,金额与股权估值的差距须定期核对

四种用法可以叠加在一位受保人身上,但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各不相同,必须分开设计。

保单持有人、受保人与受益人:三个角色决定钱归谁

保单持有人(Policy Owner)拥有保单的权利:缴费、退保、贷款、更改受益人、转让。受保人(Life Insured)是以其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受益人(Beneficiary)是身故赔偿的收款人。三者的组合决定三个结果:

第一,赔偿金是否进入遗产。受益人指定有效时,赔偿金直接付给受益人,不经遗产承办;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受保人身故且无后备受益人,赔偿金归保单持有人的遗产,须经承办程序。第二,谁有权更改。保单持有人可更改受益人;若家族希望受益安排不可被单方面更改,可把保单转让给信托或指定不可撤销受益人(视保险公司是否提供)。第三,债权人能否追索。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保单持有人的资产,持有人破产时可被追索;赔偿金付给受益人后属受益人资产。把保单放进信托,是把现金价值与赔偿金都移出持有人个人资产负债表的做法。

与信托的配合:保险金信托的两种做法

把保险与信托结合有两种基本做法。第一种是「受益人指定为受托人」:保单持有人仍是家族成员,但受益人指定为某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身故赔偿金进入信托,由受托人按契据分配。优点是设立简单,缺点是持有人仍可更改受益人,且现金价值仍在持有人名下。第二种是「信托持有保单」:受托人作为保单持有人与受益人,以家族成员为受保人,保费由信托资产或委托人赠与信托的资金支付。优点是保单完全在信托内,缺点是受托人要管理保单(缴费、检视、与保险公司联络),受托人费用相应增加。2013 年信托法修订给予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购买保险的默认权力,信托持有保单在香港法律上没有障碍。

哪种做法合适取决于家族对控制权的要求与信托的其他资产。无论哪种,保单文件、信托契据与遗嘱对同一笔赔偿金的规定必须一致。本站不展开保险金信托的设立细节,只在此说明两种结构。

保证与非保证:读保单先读这一条

香港市场上常见于家族安排的终身寿险多为分红保单(Participating Policy):身故赔偿与现金价值分为保证部分与非保证部分(红利或分红)。保证部分写在保单条款里,是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非保证部分在销售时以「利益说明」演示,随保险公司的投资表现与分红政策变动,不是承诺。保险业监管局《承保长期保险业务指引》(GL16)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在网站公布分红保单的分红实现率(实际派发的非保证利益与销售时演示的比率),供保单持有人比较;本站不引用任何具体数值,读者应直接查阅各保险公司网站并注意公布日期。

用保险做股权赎买或传承对冲时,保额的「可靠部分」应只按保证身故赔偿计算;用非保证的演示总额去匹配股权估值,等于用一个不确定的数字对冲另一个不确定的数字。保费融资(以银行贷款支付保费)会在保单之上叠加一份贷款合同与利率风险,本站不展开,但提醒:用于家族流动性安排的保单,若本身被抵押给银行,身故赔偿先偿还贷款,剩余才到受益人。

可保利益、核保与披露

公司为股东或高管投保、信托为家族成员投保,须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即保单持有人因受保人身故会蒙受经济损失;股权赎买协议或雇佣关系通常可以证明。投保时受保人须如实披露健康状况与财务状况,未如实披露可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撤销保单,这对以保险为资金来源的股权赎买协议是致命的:协议到期要执行,保险却不赔。大额保单的核保通常需要体检、财务核保(证明保额与收入或资产相称)与资金来源证明,时间以周或月计,家族应在股东协议签署前就启动核保,而不是签完才投保。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的合规要求

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须亲身在香港签署投保文件,保险公司与中介人不得在内地境内销售或招揽;投保时须签署保险业监管局自 2016-09-01 起要求的「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内容包括保单受香港法律管辖、索偿与争议在香港处理、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保费以外币缴付的限制等。保费来源须可证明且符合内地外汇管理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与赔偿金在内地的税务申报、以及共同申报准则(CRS)下的信息交换,取决于保单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销售或推广活动;涉及跨境的安排,请在所在辖区取得专业意见。详见内地家族来港。

把保险放进整体架构时的核对

把保险纳入家族架构时至少核对五项:(一)每张保单的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与它要解决的问题是否对应;(二)受益人指定与遗嘱、信托契据是否一致;(三)保额是否只按保证部分计算并与股权估值定期核对;(四)保费来源在未来 10–20 年是否可持续,持有人身故或失去收入后由谁缴费;(五)保单是否被抵押或有保单贷款。完整的清单见核对清单,股权赎买与传承对冲的假设场景见场景页。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Insurance Ordinance (Cap. 41) — 律政司电子版香港法例 · 现行版本
  2. Provisional statistics of Hong Kong insurance industry for 2025(2025 年长期业务新造保单保费 HK$3,309 亿)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6-04-24
  3. GL16 Guideline on Underwriting Long Term Insurance Business (Other Than Class C Business)(分红实现率披露要求) — 保险业监管局(IA) · 现行版本
  4.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2016-09-01 起适用)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6-07-08
  5. Trust Law (Amendment) Bill 2013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购买保险的默认权力)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 · 2013-02
  6. Estate Duty(遗产税自 2006-02-11 起废除) — 税务局(IRD) · 页面现行版本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家办治理观察编辑部(2026). 《保险在家族资产负债表中的作用:身故流动性、股权赎买、关键人补偿与传承对冲的四种用法,以及保单持有、受益人与信托的配合》. familywealth.hk. https://familywealth.hk/insurance-on-the-balance-sheet/(访问日期:YYYY-MM-DD)